赣建法〔2018〕20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省本级18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共13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思想和行动自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细化落实举措,做好取消调整证明事项的衔接配套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二、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凡是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减少申报材料和要求提交的资料,及时更新各类办事指南。
三、完善数据对接共享。加快推进自有业务系统与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全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的对接,推动部门间、区域间信息数据共享。在系统整合到位前,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信息核查系统重点解决证明材料部门核查问题,确保“减证便民”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
(共13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共13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开具单位 |
清理意见 |
取消后的替代方式 |
1 |
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新发证)时,要求提供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年龄要求的证明材料 |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代替 |
证件代替,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 |
2 |
申请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时,需提供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材料(盖章) |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
住建部门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3 |
省直单位职工因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 |
取消代替 |
证件代替,申请人提交载明死亡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火化证、判决书等办理或部门核查 |
4 |
省直单位职工因户口迁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原用人单位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5 |
省直单位职工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医疗机构或人社部门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6 |
省直单位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人社部门、原用人单位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7 |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异未再婚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 |
8 |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 |
取消代替 |
信息共享,通过房产信息网自行查证(申请人告知登录密码) |
9 |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收入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用人单位 |
取消代替 |
告知承诺 |
10 |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 |
废止 |
|
11 |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时,需提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部门 |
废止 |
|
12 |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时,需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取消代替 |
部门核查或信息共享 |
13 |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时,要求提供专职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用人单位 |
取消代替 |
证件代替,提交社会保险凭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