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1100007000-360600000000014639016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七、行使内容
无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第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75项“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www.36365.com
责任处室:www.36365.com行政服务科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并且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59.52.254.107:8093/JXZHXT3/)上申报完成,即可办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详见申请材料目录表。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2 |
纸质 |
内容填写完整,盖申请单位公章,A3纸 |
2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国土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文件 |
施工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施工单位公章 |
6 |
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银行 |
原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盖银行公章 |
7 |
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图审机构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9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消防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律规定的人员密集供场所和特殊工程需要提供 |
10 |
中标通知书(依法不招标工程提供《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1 |
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2 |
工程监理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3 |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 |
建设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4 |
经批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建设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获得批准 |
15 |
经批准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 |
建设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获得批准 |
16 |
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业主同意装修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同时在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独立项的装修工程,上述第2、3、4项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增加提交本项材料。 |
十四、审查要点
1、按照标准逐项查验申请材料,申请表填写及签章应当符合要求;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十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接收地址: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2.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市城乡建设局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局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
(三)材料审核
市www.36365.com窗口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再报窗口行政服务科科长审批。
(四)行政许可
市www.36365.com窗口行政服务科科长完成对报送申请的审批,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五)办理结果
市www.36365.com窗口制作行政许可证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城乡建设局窗口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www.36365.com窗口。地址: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01-6264018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www.36365.com窗口。
地址: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01-6229857、6264965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www.36365.com
通讯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市经济大厦D区4楼
邮政编码:3350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 | 附录2附件-施工许可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