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7〕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9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装配式建筑推广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番,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8.5%以上。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30%;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简化和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取消或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交易场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加快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建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法院、金融、银监、工商、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和惩戒机制。(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最多5个阶段,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探索实施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加快推进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评价办法,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从事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完善工程建造和组织模式
(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大型施工、设计企业相互联合,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核准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完善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结余分成奖励机制。在财政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研究制定与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及财政评审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
(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合并、并购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额的,建设单位可给予奖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九)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引进国内龙头装配式建筑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本土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南昌、九江、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6个设区市发展装配式建筑试点步伐,重点支持南昌县、章贡区、湖口县、信州区、余干县等尽快形成区域性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县区。研究制定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加强基础和关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研究运用,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应配套的计价规则。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配套部品部件评估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任何参建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坚决纠正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标准规范验收等突出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一)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的考评体系。以创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为抓手,样板引路,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授以“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参评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建设优质工程。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市政土方管沟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推进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通过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救济的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保监局)
(十三)提高工程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规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立运用工程检测和质量安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四)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落实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把企业是否进入当地“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相关结果推送至信用江西网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十五)加强承发包履约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应为同一法人单位。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不得上调或下浮。鼓励推行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企业提供等额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六)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健全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和计价规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七)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对企业封账封户。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维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八)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政策优惠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做好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工作,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获得过“鲁班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主要编制人员,在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晋升。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评选“江西省技术能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九)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政府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用工信息等互联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十)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将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七、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扶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支持骨干企业上市,大型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资质等方面依法予以重点扶持。相关部门要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技术中心、申请工法、专利及国家、省级奖项等方面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自主品牌效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十二)鼓励提升资质创先争优。对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等获国家认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积极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对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项目,鼓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并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十三)推进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材料和工艺工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生产施工安全。支持建筑业科研创新,鼓励企业创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智能化和机械化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加快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二十四)增强绿色设计和施工水平。以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为目的,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要求,不断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的绿色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建筑施工应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因地制宜,科学管理,使建筑工程成为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绿色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五)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信用好、实力强的优势民营建筑企业享受与龙头骨干企业同等扶持政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优势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的平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破解投融资渠道不畅、拓展市场能力不足的问题。扶持支持贫困县建筑业发展,引导大型龙头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农民工就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十六)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建筑产业基地和总部经济建设,鼓励招大引强,当地政府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依法依规保障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鼓励较大设区市设立总部基地,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建立总部基地创造条件。央企或外省大型骨干企业在赣落户的,参照我省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当地经济新的增长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七)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省建筑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巩固和拓展国(境)外、省外市场提供协调、宣传、信息咨询等服务。对企业依法依规在国(境)外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人员及项目保险等方面资金扶持。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通过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企业推介会等形式,加大统筹推进力度,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外、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或省外建筑产值超20亿元的企业,在资质、评优评先、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
八、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科技、检验检疫、海关、商务、政务服务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形成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公安机关要大力整治工地治安环境,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二十九)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建筑相关学会协会自身建设,提升整体素质和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建筑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会员间的信息技术沟通协调和互助共享。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和困难,真实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学会协会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3日